企业未依法进行有奖销售被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

有奖销售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销售量,增加销售额,促进销售,但企业应该要善用、会用、依法运用有奖销售手段。企业不得进行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企业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不仅如此,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等事项。否则,企业可能会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会面临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案情介绍

当事人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促进销量、让利消费者,于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底在对外销售某常温酸奶商品过程中进行了有奖销售。在上海市徐汇区,上述参与有奖销售活动的商品共销售了20000箱。当事人在上述商品的外包装上未明示所涉奖的中奖概率、兑奖时间等事项,必须由消费者借助电子设备联网后通过微信账号扫描外包装上的二维码才能获悉活动的具体规则,该明示方式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借助电子设备通过微信扫描外包装上的二维码进入“长寿节奏 玩出健康”页面后所见的游戏规则中也未包含上述抽奖活动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及各奖项兑奖时间。

2018年7月17日,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处罚结果

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律师分析

实务中,经营者为了促进销售,增加销售额,采取有奖销售手段非常常见。然而,经营者在进行有奖销售时,应事先对该有奖销售活动进行合法性审查。以避免因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规定,而被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因此,经营者在进行有奖销售时,应明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奖品等,并不得进行任何欺瞒或欺骗行为。进行抽奖时的有奖销售时,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一些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轿车的使用权、聘为消费顾问并给予高薪等方式作为奖励推销商品,或者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的高额奖励来销售商品,这些行为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2、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0元的。

3、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0元的。

而一旦有奖销售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经营者就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仅如此,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会将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地方进行公示。企业不仅将面临罚款损失,商誉、信用等方面也会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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