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外籍人员如何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国人个税分析一
哪些职务属于高层管理职务?担任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国人如何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缴纳个税与担任普通职务的外国人纳税有什么区别?本文,律师将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国人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进行简要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属于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中国担任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的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和在中国担任普通职务的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不同。判断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纳税义务的一般规则如下:
中国境内居住时间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
连续居住满5年,从第6年起 | √ | √ | √ | √ |
居住满1年但不满5年 | √ | √ | √ | × |
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 | √ | √ | √ | × |
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 | √ | × | √ | × |
说明:详细信息请联系冯小敏律师
1、“√”表示应纳税,“×”表示不纳税。
2、“境内所得”是指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雇主支付;“境外所得”是指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雇主支付的。如果一个月内部分时间在境内、部分时间在境外(以出入境记录为准),则根据在境内境外的天数比例分别折算“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3、“境内支付”是指中国境内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外支付”是指中国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虽由境外雇主支付、但由境内雇主实际承担的工资薪金也视为“境内支付”。“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可能属于“境内所得”,反之亦然。
4、“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也视为“居住满1年”。
5、一个纳税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与担任普通职务的外籍人员纳税义务不同,担任董事或公司高层职务的外国人无论是否在中国境内呆满183天,只要是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即境内支付),自该外国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之日起至其解除相应职务止的期间,不论该外国人是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还是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均应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担任普通职务的外籍人员,只要在中国境内未呆满一年(不论是否已呆满183天),其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期间取得的收入,即便是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也无需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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