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买卖交易中收货单等收货凭证对于企业回收货款的重要性
买卖交易中,不少企业面临买方拖欠货款拒不支付问题,以致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律师代理过的诸多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因买方拖欠货款引起的纠纷最为常见。律师在代理企业进行货款纠纷诉讼过程中发现,下列几个问题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会成为案件的焦点,会影响卖方回收货款权利的实现:
(1)买卖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
口头合同虽然受法律保护,但是,买卖交易双方如果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有口头约定的,一旦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面临举证问题。尤其对于卖方来说,如果其作为原告索要货款,其必须证明其已交付了产品,已经交付产品对应的货款金额,以及应支付货款的期限等事实。否则,卖方可能面临无法取得货款的不利后果。
(2)虽然买卖双方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内容过于简单,甚至连交货期限、交货地点、付款期限等都未约定
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对实质性内容未进行约定的,面临的问题其实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问题类似。对于卖方来说,在向买方索要货款时,其必须证明已交付了产品,已经交付产品对应的货款金额,以及应支付货款的期限等事实。否则,卖方可能面临无法取得货款的不利后果。
(3)虽然买卖双方之间签订了完备的买卖合同,包括基本交易合同、个别合同,但是却没有买方向卖方出具的其他任何文件资料,比如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
买卖双方虽然签订了完善的买卖合同,但是,卖方如果无法提供收货凭证的,将面临无法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的法律后果。在卖方向买方索要货款的情况下,如果卖方不能证明其已向买方交付了货物,将面临无法回收货款的后果。
(4)虽然签订了完毕的买卖合同,包括基本交易合同、个别合同,而且有买方出具给卖方的收货单、对账确认函等文件资料,但前述资料均无原件,系传真件或电子邮件附件
买卖双方虽然签订了完善的合同,卖方甚至取得了买方出具的收货单、对账单等收货凭证,但该等凭证无原件。发生争议时,买方多数会否认无原件的收货凭证的真实性。此时,卖方仍然面临因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交货义务,从而导致承担无法回收货款的后果。
上述几个问题,在发生货款纠纷时,对卖方主张权利,要求买方支付货款都一定程度了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买卖交易中,一般由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至交货地点。实务中,卖方一般委托第三方运输。近几年来,采取快递方式交付的情况也非常多。通过第三方交货的,包括通过快递公司交货,卖方一般很少要求买方出具收货单等收货凭证给第三方并要求第三方转交收货凭证。在买方未出具收货凭证的情况下,发生争议时,卖方如何证明其已经向买方交付了货物就非常困难。
一般合同纠纷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诉求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卖方如果诉求买方支付货款的,除非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先付款后交货,否则,卖方必须证明其已向买方交付了货物,否则买方可以拒绝付款。而在卖方未取得买方出具的收货单的情况下,如果卖方和买方之间也没有对账单、应收账款确认书等可以确认买方拖欠卖方货款金额及付款期限等,买方完全可以卖方未交货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即便卖方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给买方,且买方进行了税款抵扣,如果没有收货单证明已经交货的,或对账单等确认欠款数额及期限的,卖方仅根据买卖合同及发票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很难获得支持。
为了防范交货但是收不到货款的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卖方企业一定要注意收货单的重要性,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场要求买方出具收货单等收货凭证。如果卖方无法当场要求买方出具收货单等收货凭证的,也应该定期要求买方出具收货单等收货凭证,或定期要求买方出具对账单、应收账款确认书等能确认买方对卖方的欠款金额及还款期限的文件资料。至少,一旦发生拖欠货款事实的,卖方应立即着手收集、准备收货单等收货凭证或对账确认书等确认欠款金额及期限的文件。
如果卖方及时收集并保留了买方出具的具有效力的收货单、对账单等收货凭证的。即便买卖双方间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或者签订的买卖合同对产品名称、价格等实质性内容未约定的,卖方也可以依据收货单等收货凭证证明买卖交易的真实性存在,证明其已履行了交货义务,从而有利于卖方从买方处收回货款。
(本文作者 冯小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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