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技术合同备案登记及技术合同先进性认定

中国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技术进口合同或技术出口合同的,是否必须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境内企业应如何办理技术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技术合同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企业希望对技术服务费申请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应该怎么办?企业应如何办理技术合同的先进性认定?本文,将以本律师实际代理过的企业办理技术合同备案及先进性认定实例为基础,分析企业应办理技术合同备案登记及先进性认定?办理技术合同先进性认定的注意点有哪些?

背景信息:

XXXX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系日本国XXXX株式会社2010年全资在中国上海地区设立的一家日资企业。该日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委托他人生产用于XXXX机械设备,生产技术从其投资方XXXX株式会社引进,双方之间口头约定按照日资企业的营业额的5%向XXXX株式会社支付技术使用费。2012年底,该日资企业(以下简称“技术受让方”)希望把2012年的技术使用费支付给其母公司XXXX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技术让与方”),外汇管理局要求其提供技术合同备案信息以及完税凭证。该日资企业找到本律师,希望律师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其可以及早付汇。

由于涉及商业秘密,在不破坏愿意的情况下,本文部分信息省略或适当修改。

我们的工作:

接受委托后,律师首先向该日资企业出具了书面的法律意见,较为详尽的告知了委托人办理技术合同备案登记的手续、流程以对应的预估时间,以及各阶段需要准备的资料等。并且,律师建议,鉴于其拟支付给技术让与方的技术使用费金额较高,其可以尝试对技术合同申请先进性认定,从而进一步进行免税申请,以便减少税收支出。该日资企业接受了律师的建议,同意既委托律师代为办理技术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也委托律师代为办理技术合同先进性认定和免税申请。

技术合同备案登记阶段,律师代为制作、填写、准备材料,告知委托人应如何准备和填写应由其准备的文件资料。资料准备完毕后,律师立即提交给了主管商务部门,并很快完成了技术合同商务委的备案登记手续,取得了商务委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技术合同先进性认定阶段,尤其要重点提一提。技术合同备案登记阶段,技术进口合同可以由甲乙双方任意签订,无固定格式要求,只需要在金额、技术的后续开发等方面符合商务委的要求即可。但是,技术合同先进性认定阶段,则必须使用技术委员会提供的格式合同。比如,该日资企业和其母公司XXXX株式会社之间的技术仅是技术使用许可,但是,到了技术委员会先进性认定阶段,却必须填写并提交《技术转让合同》,否则,无法获得技术先进性认定。不仅如此,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合同内容的填写也有诸多要求,甚至对项目的名称也有要求。因为要求与实际申请的技术本身、企业本身有关联,本文在此就不再一一赘述。

技术合同免税申请阶段,最主要的工作是和税务专管员进行联系。一般情况下,取得技术合同被认定为先进性技术的,免税申请均可以获得许可。但是,免税申请中需要根据税务机关和专管员的要求,提供诸多文件资料。在此就不再详细写明。

不得不提的是,办理技术合同备案登记及先进性认定等手续中,诸多文件需要取得日本国XXXX株式会社及其代表取缔役的签章。因为,为了防止初次制作的文件资料等不符合商务委、技术管理办公室相关审批人员的要求,律师在所有文件正式签章前特意至主管行政机关和主管人员确认,取得主管人员的认可,确认无误后,才将文件邮寄至日本签章。因此,技术合同备案登记及先进性认定手续办理的极为迅速,满足了委托的日资企业希望尽快付汇的要求。

律师提醒及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对于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申请人凭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实务中,有些企业签订技术合同的,因为金额较小,只要提供相关服务合同及完税凭证,银行就允许付汇。但是,企业其实应该办理技术合同备案登记手续,避免今后结付汇发生障碍,尤其是企业解散注销外汇登记时,可能会发生阻碍。另外,如果技术进出口所涉金额较高的,企业就更应该办理技术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以便申请免税。

技术合同的备案登记时间是有要求的,对于技术使用费等支付方式为固定金额的,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当然,实务中,很多技术使用费是按照营业额提成计算出来的,但是却写成固定金额,以便办理技术合同备案登记手续的方便。

本专项事务中,该日资企业和其母公司XXXX株式会社之间的技术使用费就是按照2012年的营业额的5%计算的。但是,双方于2012年11月底才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因此,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是固定金额。同时,鉴于2012年12月份的营业额尚未出来,双方根据前11个月的营业额预估了一个金额提成计算使用费,并私下签订补充协议,2013年技术使用费结算时多退少补。以便尽快办理技术合同的备案登记等手续,尽快将2012年的技术使用费支付给技术让与方。

最后,需要提醒技术合同交易方注意的是,技术合同的有效期限建议一定要长于付款期限。以防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技术使用费尚未完全支付,该等情况下,企业必须办理完毕技术合同期限的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继续支付技术使用费。

(本文作者  冯小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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