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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方签订期权协议,离职后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股票未获支持
公司与员工签订股票期权协议时,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与员工签订股票期权协议吗?公司股东、其他第三方可以与员工签订股票期权协议吗?员工离职的,如何行权呢?为了防范员工离职,公司在授予员工期权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公司利益? 【案情介绍】 原告周某系被告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于2013年9月3日入职,于2015年4月10日辞职。被告录用原告时,在《录用意向书》中载明,给予原告期权购股8万股,通过试用期后授予。但是,原被告同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就《录用意向书》中同意授权原告的8万股期权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