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尼康、依视路等外资企业因涉嫌反垄断被处罚分析中国反垄断法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5月29日发布消息,因操纵镜片销售价格,尼康、依视路等7家眼镜镜片生产企业违反中国反垄断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成北京、上海、广东三个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进行了处罚,共计罚款1900多万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查认为,尼康、依视路、博士伦、强生、卫康等眼镜片生产企业普遍对下游经营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转售价格维持,存在固定镜片转售价格或限定镜片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涉案企业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
(1)与经销商签订含有限定转售价格条款的《销售合同》,并要求经销商严格按照其制定的“建议零售价”销售镜片,直接维持转售价格,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与全国或重点城市的直供零售商常年统一开展“买三送一”促销活动,相当于各零售商按照生产企业“建议零售价”的七五折销售隐性眼镜片,变相维持转售价格,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3)采取惩罚性措施,如扣减保证金、取消销售返利、罚款、停止供货、警告等,一旦经销商或零售商突破限定的价格(折扣)或擅自加大促销力度,就会遭到警告、停止供货等惩罚,以此维持最低转售价格,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比国外的反垄断罚单,中国监管部门反垄断开除的罚单金额较低。但是,近年来,中国监管部门已经加大了对反垄断的立法以及执法。今后,必然会有更多企业因涉嫌垄断而被调查。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反垄断机关可对不配合调查,拒不更改的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严厉处罚,处罚金额最多可达上年度销售额10%。不仅如此,更为严厉的是,反垄断机关可没收企业的违法所得,而企业基于垄断协议的销售收入均可能被视为违法所得。虽然目前中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开除罚单的金额较低,但不能排除今后可能开除的天价罚单。因此,企业应注意检查自身经营行为,防止被认定为涉嫌反垄断。
因此,律师提醒,为了避免构成纵向价格垄断,企业经营活动中应注意避免采取下列几种行为:
1、直接与经销商约定转售价格或最低转售价格;
2、虽然规定为建议零售价,但采取惩罚性措施或奖励、促销措施,变相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最低转售价格。
那么,企业要如何既能控制销售价格又能规避违反《反垄断法》的风险呢。律师认为,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来衡量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举例说明如下:
1、企业可以通过限制经销商利润的方式,即提高产品销售给经销商的价格,但不限定经销商转售价格的方式,这样既能控制价格,实现利润需求,又不违反《反垄断法》;
2、企业自建销售网络,直接与消费者发生买卖交易关系;
3、交易模式由经销(即买卖)转为代理,代理商代理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代理商不向企业支付货款而是向企业收取佣金。该等模式情况下,提醒企业注意,该等交易模式的转变必须是实质上的转变,如果形式上是代理,实质上是经销,仍会面临被认定为构成垄断的法律后果。
本文系小新法务原创文章,未经书面许可,禁止转载、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