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审查修改采购合同要点浅析—律师教你最大限度通过合同条款规避法律风险

企业对外交易过程中,对外销售产品或向其他公司采购产品,一般均会签订采购合同(亦称买卖合同、销售合同、供货合同、交易合同等)。那么,企业应如何制作起草对自身有利的合同呢?如果交易对方提供的合同条款过于严苛,企业应该怎么办呢?如果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应该怎么办呢?企业应如何审查、修改交易对方提供的采购合同,既使条款内容对自己有利或最大限度规避今后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又使条款内容较为合理妥当可为交易对方所接受呢?本文将以本律师实际修改过的一份采购合同为基础,分析企业应如何从对自身有利的角度制作或修改采购合同。

背景信息:

2010年6月份,某贸易公司委托律师审核一份采购合同,该份合同拟作为基本交易合同使用。委托企业在该份采购合同中处于卖方地方。然而,律师拿到委托企业提供的采购合同文本后,发现该份合同内容过于欠缺,即便不作为基本交易合同,仅作为普通的采购合同而言,条款设置也明显不足。本律师占在委托企业角度,对该份合同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和补充。

由于涉及商业秘密,在不破坏原意的情况下,本文部分信息省略或适当修改。

原合同条款设置:

2010年下半年(7-12月)PVDF平板膜采购总合同

供方:XXXXX(上海)有限公司

需方:苏州XXXX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采购时间:2010年7-12月

采购品名:PVDF平板膜

贸易方式:CIF上海

结算方式:……

采购明细:

  • 采购量:……
  • 单价及总价:……
  • 采购尺寸明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律师修改补充内容:

鉴于委托本律师修改该份采购合同的企业处于卖方地位,而一般买卖交易关系中,一般买方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所以修改添加的条款不宜过于严苛。但是,该份交易中,委托企业销售的产品具有较强的技术,而且是从日本母公司进口到中国再销售给买方,因此也具有一定的谈判优势。

    因为委托企业是以PDF形式提供的采购合同,不是word形式,所以,律师未用修订形式,而是以书面意见的形式进行了修改。该次,本律师提供了如下审核修改意见:

贵公司拟与苏州XXXX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总合同即便仅作为普通的交易合同(即单次买卖合同),也缺少必备条款,建议至少补充下列几条约定,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对贵公司不利:

  •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的约定:需方每次向供方采购本合同约定的PVDF平板膜(以下简称“产品”)时,应至少提前     日书面通知供方交货时间,以便供方有足够的时间备货和交货;需方确认本合同产品交货地点为上海某港口,由供方自行决定。

风险提示:若未进行约定,可能导致贵公司无法及时备货和交货。且原合同未确定交货地点。

  • 供方未及时收到需方支付的全部货款的,可以拒绝发货。需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未支付的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风险提示:若未进行约定,需方延期付款时,供方不便采取有利于自身的措施,也无法追究需方违约责任。

  • 需方应于本合同产品交付之日起   日内对产品质量、数量进行验收,若有异议,应在前述日期内通知供方,否则视为产品验收合格。

风险提示:若未进行约定,贵公司将较长期限内面临需方提出质量或数量异议的法律风险,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可以长达2年。

  • 需方了解并同意,基于本合同供方为其进行了备货,因此,若需方拒绝接受全部或部分本合同产品,或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向供方采购了本合同约定的产品总量的,视为需方单方违约,需方应向供方支付其拒绝接受部分或中途退货部分或未采购部分产品货款的     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供方损失的,需方还需补足差额。

风险提示:防止需方签订本合同后不进行批次采购或拒绝接受货物,给贵公司造成损失。

  •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因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供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提示:一旦发生争议,约定上海地区法院管辖,有利于贵公司诉讼便利和诉讼成本控制。

律师分析及提醒:

实务中,一般基本交易合同至少应包括下列几项内容:

  • 关于个别交易合同(常态为每批次订单),应具备哪些内容,如何发送,生效条件等内容;
  • 关于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如何确定等内容;
  • 关于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内容;
  • 关于货物检验期限,异议通知等内容;
  • 关于合同解除条件、合同终止等内容;
  • 关于延期付款等违约责任内容;
  • 关于争议解决等内容。

如果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过于简单,不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内容约定不明容易引起双方发生争议,而且实际发生争议后,也会因为约定不明而导致双方互相扯皮,互相推卸责任,尤其是权利受损害一方,可能面临因约定不明或未约定该等情况下由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而面临高额损失无法获得赔偿的严重法律后果。

需要强调的是,诸多企业是争议发生后,甚至进入仲裁、诉讼阶段,才想到请律师帮助解决纠纷。其实,很多合同纠纷在合同制作起草、签订或履行阶段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因此,企业应该在合同制作、起草阶段、合同签订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均求助于律师的帮助,以便从委托人有利的角度制作内容清楚、条款完备的合同,指导企业应如何与交易对方商谈修改合同条款,规避或降低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一旦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也应及早聘请律师介入,以便及早收集、准备可能涉诉时的证据材料,为更好的进行仲裁、诉讼进行准备,以便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委托企业利益。纠纷发生初期,尚未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交易双方商处于商谈、谈判过程中,该阶段证据材料还是较为容易收集的,一旦进入仲裁或诉讼阶段,再去收集、准备证据材料,一是时间有限,可能会发生遗漏;二是,需要交易对方配合才能获取的证据材料,很难再获得对方的配合。一个案件输赢的关键就在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自身主张,如果错过了收集、准备证据的最佳时期,可能会对案件当事人的诉讼结果造成不利影响。

(本文作者  冯小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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