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是否能够任意无理由撤换总经理?

撤换总经理是属于公司自治权范畴吗?公司董事会可以无任何理由而解聘总经理吗?股东可以提起撤销董事会决议之诉吗?什么情况下,会导致董事会决议被撤销?

案情介绍

2001年3月18日,投资人葛某某、李某某、南某某、中国某重工集团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科技公司”)并制定公司章程。章程载明:公司设立董事会,设董事5名,董事长由葛某某担任。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等职权,对涉及公司增、减资方案、决议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实施,董事会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分别由各投资人签名、盖章。2006年11月18日,科技公司根据已召开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制定公司章程修正案,除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原章程对应内容外,公司股东变更为葛某某(出资额40万元,占注册资本40%)、李某某(出资额46万元,占注册资本46%)、王某某(出资额14万元,占注册资本14%),公司章程对股东变更进行了修改。董事变更为三名,董事长仍为葛某某。

2009年7月18日,科技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李某某在会议签到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科技公司董事会于当日,由董事长葛某某电话通知,召集并主持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董事会董事成员应到3人,实到3人。列席董事会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作出决议如下:一、鉴于总经理李某某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李某某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二、现聘任总工程师王某某为科技公司代总经理,行使总经理职权。三、从即日起五日内,原总经理李某某应交还公司章程、印鉴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公司账簿(包括所有的原始记录凭证))给董事长葛某某。如不交还,属于严重损害股东利益,股东有权向法院起诉。决议由董事葛某某、王某某及监事签名。李某某未在决议上签名。同月27日,李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以科技公司董事会决议依据的事实错误,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方面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为由,请求判令依法撤销科技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形成的“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科技公司2009年7月18日作出的董事会决议。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对李某某要求撤销科技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形成的“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董事会决议是否撤销,应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该条款规定了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一、召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

本案中,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并未违反法定程序,表决方式上也未违反公司章程。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总经理李某某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是否是事实,如该事实不成立,是否足以导致董事会决议被撤销。也即法院是否应当对导致李某某被免职理由所依据的事实进行实体审查,该事实的成立与否是否足以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从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来看,对公司行为的规制着重体现在程序上,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最大限度赋予公司内部自治的权力,只要公司董事会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即可认定为有效。

公司董事会基于公司发展需要而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行使公司的自治权,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作出解聘公司经理的决定。至于解聘经理是出于什么原因理由,以及解聘的理由是否真实存在等,均属公司自治的范畴,法院不应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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