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起诉三个被告并申请财产保全,公司通过诉讼成功要回被拖欠的货款

卖方将货物、产品、商品交付给买方后,买方却拒绝付款,卖方怎么办?卖方交付产品时未要求买方签收收货单等收货凭证的,卖方应该怎么办,如何证明其已经产品交付给了买方?卖方是否应提起诉讼,走法律程序,索要被拖欠的货款呢?本文将以一则本律师实际代理过的案件为基础,分析卖方应如何通过诉讼手段讨要被拖欠的货款,分析制造、收集、准备先期证据的重要性以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作用。

案情介绍:

XXXX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上海XXX电子有限公司、上海YYY电子有限公司及上海XXX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家关联企业(以下统称“三家公司”)之间长期存在交易关系,贸易公司向三家公司销售汽车用音响。贸易公司与三家公司之间分别签订了基本交易合同,三家公司分别向贸易公司发送订货单,并各自结算和支付货款。

2008年末,三家公司突然均出现拖欠货款现象,总计拖欠货款金额达人民币330万元。经多次沟通会谈后,三家公司和贸易公司签订了《还款计划书》,约定,由上海XXX电子有限公司于2009年3底前向贸易公司还清所欠货款,共计人民币330万元,如果其未按照还款计划书约定及时归还欠款的,另外两家公司需共同向贸易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三家公司却未按照《还款计划书》约定向贸易公司还款。贸易公司委托本律师于2009年7月份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三家公司共同向贸易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330万元,要求三家公司共同赔偿贸易公司利息损失150,150元,并要求贸易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判决结果:

闵行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本律师代理的贸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一、三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贸易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30万元;二、三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以33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4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律师分析:

     对于原告来说,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三个:第一个问题是,原告是否已经向货物交付给三个被告。第二个问题是,原告交付给被告的货物是否为合格产品,是否存在退货。第三个问题是,三被告是应该对各自货款承担还款责任,还是应该共同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第一个问题,原告是否已经向货物交付给三个被告。作为原告的贸易公司的做法有非常值得推荐的地方。贸易公司和三被告发生交易过程中,绝大部分的货物是通过快递或物流公司交付的,如果要求快递或物流公司转交客户签章的收货凭证实务中显然行不通或者成本过高。为此,贸易公司每个月月初向三被告分别发送相应的应收账款确认书,定期就上月交货数量、交货日期等交货情况和应收账款金额、应收账款应付款日期等与三被告进行核对,并要求三被告对核对无误的应收账款确认签章确认。因此,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充分证明了货物已经交付及交付货款金额及应付款日期等事实,三被告也无相反证据对此提出异议。

关于第一个问题,律师是要作为重点强调的。实务中,很多企业,尤其是内资企业,在通过快递或物流公司交付货物时,并没有要求客户签收收货凭证。有的企业,甚至连客户签收的快递单或物流单都没有收集保存,以致发生争议时,收货方否认收到了货物。此时,交货方(即货款索要方)就面临非常大的法律风险,很有可能因无法证明自己已经交付了货物,而面临无法要回货款的法律后果。

关于第二个问题,原告交付给被告的货物是否为合格产品,是否存在退货。这个问题,通常是货款纠纷中,90%以上被告会提出的问题。索要货款纠纷中,被告一般均会主张系卖方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减少货款。甚至有的企业要求全部退货,要求卖方返还其已支付的部分货款。此时,争议的第一个问题,应是产品是否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产品尚在质量保证期内,争议的焦点就是,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关于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提出要求退货的一方存在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虽然主张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却未申请鉴定,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甚至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要求退货的产品,因为其主张未获得法院支持。

关于第三个问题,三被告是应该对各自货款承担还款责任,还是应该共同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这个问题,是本案的特殊性所在。一般货款纠纷诉讼中,一般只有一个被告,不会涉及该等问题。本案中,因为三家企业是关联企业,为了内部成本核算和开具发票等问题,会分别向贸易公司采购产品,并分别支付货款。如果三家公司未和贸易公司签订《还款计划书》,仅依据贸易公司和三家公司各自签订的基本交易合同、订货单等的约定,三家公司仅负有各自向贸易公司清偿其所欠货款的义务。然而,本案中,在前期沟通会谈阶段,在贸易公司的努力下,三家公司共同和贸易公司签订了《还款计划书》。三家公司在《还款计划书》中明确同意:由第一被告于2009年3月31日前对三家公司拖欠的全部货款向贸易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如果贸易公司未于2009年3月31日前向贸易公司清偿全部货款的,则三家公司共同向贸易公司清偿全部货款。因此,本案中,三家被告负有共同向原告贸易公司清偿全部欠款的义务,使贸易公司回收货款得到更多的保证和可能性。

我们的工作:

实务中,很多企业面临打赢了官司却执行不到财产的困局。本案中,在律师的帮助下,委托企业就避免了该等困局,索要回了绝大部分欠款。

贸易公司初次找到本律师时,表示,仅打算起诉第一被告,查封第一被告银行账户。原因竟然是以为内贸易公司认为,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只是帮助第一被告采购产品,是走账的公司,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也没什么还款能力。

律师建议,贸易公司应将三家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查封三家公司银行账户。首先,虽然本质上,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在帮第一被告走账,但从基本交易合同、应收账款确认书、发票、付款记录等各方面来看,贸易公司和三被告之间各自存在独立的交易关系。因此,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均有义务向贸易公司归还欠款。其次,既然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帮助第一被告走账,和贸易公司发生交易关系。第二被告、第三被告自然可以帮助第一被告和本案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发生交易关系,因此,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账户中可能存有流动现金。最后,即便没有查封到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的财产,因为三家公司账户均被查封,有碍于三被告交易进行,从而有利于促使第一被告尽快还款。贸易公司接受了律师的建议,同意同时起诉三被告,并查封三被告的银行账户。

在此,律师就不得不提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性。申请财产保全的,上海地区法院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保全金额30%的保证金作为担保。本案中,贸易公司就必须提供高达99万元的保证金作为担保。有的企业因为流动资金不足,担心影响企业其他正常交易行为,可能就放弃了保全。本案中,律师建议,可以先尝试提起财产保全措施,支付保证金,如果保全措施采取后,发现并未保全到任何财产的,可以再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取回保证金。贸易公司听取了律师的建议。本案中,律师初次提起财产保全措施时,三家企业一共保全到的财产约为60万元人民币。在此,就要提到财产续保的重要性。银行账号查封的期限只有6个月,期限到期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及时申请续保,否则保全措施会自动解除。本案,因为花费时间长达一年(本案进行了二审),律师还帮助委托企业共计提出两次续保申请。续保过程中,律师发现,三家公司的账户中资金又增多了,截止案件结束执行之日,三家企业银行账户总共被查封的金额高达人民币24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银行账户被查封后,第三方仍可以向该账户支付钱款,只是影响了该账款资金的转出、提取。因此,查封企业账号是诉讼过程中,最为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公司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交易相对方的银行账号信息和财产信息。尤其是银行账号信息,应尽可能多收集几个账号信息。本案中,贸易公司每家公司都收集了2个银行账号信息,因此,才保全到了较多的款项。至于车辆信息,律师可以代为至车管所进行调查,知道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含身份证信息)即可。至于房地产信息,律师也可以至交易中心进行调查,但需要委托人提供房产详细地址,仅知道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的,无法查询。

(本文作者  冯小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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