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吗?
公司突然关门,公司股东下落不明,债权人应该怎么办?可以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吗?如果申请的强制清算被终结,债权人接来下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案情介绍】
申请人上海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申请对上海某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货款人民币200万元一直没有偿还。2016年,申请人上海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申请对上海某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被申请人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2017年6月26日,清算组向法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股东下落不明,清算组未接管到公司的任何财产、财务账册、证照印章等重要资料,故无法进行清算,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终结被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程序。 法院认为,清算组以未接管到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导致无法清算为由,要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裁定终结被申请人强制清算程序。并于裁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其作为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据此,上海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又作为原告对上海某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赵某和梁某提起了诉讼,要求赵某和梁某对上海某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所欠的债务人民币1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赵某、梁某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开庭通知等,后又缺席审理了该案,并公告送达了判决书。
【判决结果】
判令赵某和梁某对上海某建筑装饰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所负的1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分析】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却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清偿责任。
很多时候,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清算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在公司突然关闭,无法查询到公司财产,也联系不到股东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而因为无法联系不到股东,多数情况下,法院最终会裁定终止强制清算程序。
一旦法院裁定终止强制清算程序,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起诉股东个人,要求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股东个人也联系不上,但是,一旦对股东个人提起诉讼,且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对股东个人采取诸多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首先,法院可以调查股东个人名下财产,一旦股东个人明下有财产,债权人就可以收回欠款。其次,即便股东个人名下没有财产,因为对股东个人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今后,股东将无法贷款买房、买车,也无法出境,甚至有些地方,股东子女都不能进入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上学。一旦股东发现其面临该等问题,其可能就会主动联系债权人归还欠款。
因此,即便公司突然关门,公司股东跑路,下落不明,债权人也不要慌,债权人仍然可以有条不紊的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要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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