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绝对化广告用语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处罚
广告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比较好的促销手段,广告既可以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扩大知名度,又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商品销量。然而,企业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根据企业委托发布广告的,都应该对拟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慎重的审查,以防广告内容中含有明确禁止使用的广告语,以及引人误解的、虚假的内容等。否则,企业可能会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而面临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案情介绍】
当事人某网络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月期间,在其旗下的有线电视导视频道的标清及高清频道播出XXX酒的广告,广告中存在绝对化用语“排名第一”、“价值第一”“中国第一” “全球品牌价格最高的”,为《广告法》中所禁止的绝对化用语。
同时,当事人在向用户提供机顶盒时宣传“电视真高清,只在xx有线”,该行为构成对商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处罚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消除影响,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壹万肆仟柒佰零贰元,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律师分析】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广告时,应注意不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将面临较严重的行政处罚。
实务中,在广告中出现国家级、做高级、第一等内容非常常见。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该等用于属于绝对禁止的广告用语,一旦在广告中出现,广告主、广告发布者都将面临被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且罚款最低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广告主在发布广告前,应对拟发布的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否则,广告主将可能会遭受行政处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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